事件回放:2018年2月20号,大年初五,最热闹非凡的新年,哈尔滨依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案,一名男性在道路中间没有穿衣服,疑似醉酒冻死。
根据调查,死者崇某某,男,17岁,在哈尔滨上学,当日死者与亲友在外喝酒一夜未归,次日6时发现尸体,初步判断死者为醉酒冻伤致死。
这样的一个青春少年的死亡,到底谁该负责?
1、相似案例有参考价值
想起与此类似的醉酒案。2004年11月19日下午6点半左右,周某约同学吃饭,共计五人。进饭店后,遇到了薛某,因薛某与五人中的常某认识,遂邀至一起。
席间喝了两瓶白酒,三瓶啤酒。饭后马某见薛某有些醉意,便同另几个人一起把他扶到了厂里的单身宿舍休息。谁知半夜三点,薛某因喉头充血水肿窒息死亡。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119条、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判决五人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可见同席喝酒的人,都有责任。
2、跟17岁的崇某某喝酒的人,脱不了干系
回到哈尔滨的这个醉酒案中,跟崇某喝酒的人必然要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原因如下:法律规定,酒友之间有注意义务,包括:不强迫生病或不宜喝酒的人喝酒,不劝开车的人喝酒,阻止喝酒的人酒后驾车,不强行给已醉酒的人灌酒,送醉酒的人安全到达住所交予其家人照顾,如发生意外应立刻送诊就医等等。
如果酒友违反了上述这些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喝酒的召集人,所要承担的责任要大于其他酒友。
酒友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具体情况不同,酒友之间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其一,聚会中没有劝酒和灌酒,酒后大家都还清醒,一般互相关照一下即可离开;
其二,没有劝酒或灌酒,但有醉酒者不能自己回家,清醒者就应护送。即使护送不到位发生意外,也可酌情减轻护送者的责任;
其三,如果在喝酒过程中有劝酒、灌酒行为,就要严格履行护送义务,否则出了事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四,承诺护送酒友回家,承诺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义务。
因此,跟崇某某喝酒的亲戚,在崇某某喝醉后,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必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但肯定不负主要责任,主要的责任在崇某某自己。
3、死者崇某某和其家庭承担主要责任
崇某某虽然还不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已快满18岁了,应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较为清楚的认识。
喝酒不胜酒力,就会伤害身体。不能喝酒还执意喝,贪杯害人,好面子害人。聚会适量饮酒是可以的,但过量饮酒就会伤害身体,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17岁,也是一个天不怕地不怕的年龄,刚刚接触成人世界,就觉得天下有我,今生豪迈。喝起酒来不要命,结果真把命搭上了,令人惋惜。
家人管教不严酿成大祸。崇某某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缺失,管教不严。平时,家长就应该教育孩子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孩子晚上几点之前必须回家,要跟孩子沟通,达成共识。
在该案中,崇某的父母看到儿子夜不归宿,却不管不问。如果当时能打个电话,或者外出去寻找一下,也许这场人祸就可以避免了。
4、东北酒文化的影响不可忽视,哈尔滨的严寒也是一个因素
东北的冬季寒冷且漫长,最低温度达到零下五十多度。喝酒御寒的生活习惯延续成了东北独特的酒文化,造就了东北人喝酒豪爽的性格。
在这个案子中,无论是崇某还是他的亲戚,都一定深受这种文化的影响,把豪爽的喝酒看成是男人的必修课。
即使是对未成年的崇某,也要求他喝酒豪爽,结果就喝出了问题。
哈尔滨的严寒也是一个因素。事件发生地当时为零下二十度。就是一个正常人,夜晚在这样寒冷的露天睡觉也肯定不行。
而一个喝醉的人,睡在这样的野外又醒不来,当然就出问题了。
5、如何避免惨剧的发生才是问题关键。
人死不能复生,追究谁的责任已没有意义,如何避免悲剧的发生,才是当务之急。
当遇到朋友聚会、婚礼宴席、生日聚会、陪客户等不得不喝酒的时候,一定要把控好自己,和朋友讲明白。
不要拼命的劝酒,一旦发生意外,无论对自己还是朋友,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我们要提倡健康的酒桌文化,爱人爱己,饮酒量力而行,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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