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房怎么鉴定?

城市危房怎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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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主体: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此外,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鉴定安全;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二、鉴定机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三、鉴定程序:鉴定机构接到并受理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安全鉴定,遇到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还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鉴定人员首先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然后进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最后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

四、鉴定标准: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五、危房处理方式: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对被鉴定为危房的,有四类处理方式: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六、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京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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