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薪资怎么算?

“薪资”是一种大家通俗的叫法,实际上发生工伤后,按月领取的待遇,在医疗期间叫“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又不能安排工作岗位的,按月发放的叫“伤残津贴”。这两种不同时期的待遇,员工通常理解为“薪资”。

那么这两种不同时期的“薪资”是如何计算的呢?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原工资包含什么项目

对于“原工资福利”是什么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并无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六十四条中规定: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参照以上规定,这里的“原工资”标准也应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方法

若员工工伤之前的工资模式是固定工资,那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等于之前固定工资。若是综合计件工资模式,计件工资是浮动的,每月的工资都可能会不同,那么这种情况下按“原工资”,该怎么执行呢?

专业人士认为: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限,即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发生工伤前职工工作尚未满1个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较为合理。

3、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也就是说,最长的的情况下,前后加起来不能超过24个月。目前,我国的很多城市像北京、天津、重庆等地都先后出台了各自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分类目录虽然列举了很多人体不同部位受到不同程度伤害时的停工留薪期,但也无法穷尽所有的受伤害的情形。员工可以参照目录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几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

若职工所受伤害未列进目录该怎么办?对此,《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进《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薪资怎么算?

二、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书生效之次日,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就结束,开始享受伤残等级的相关待遇。其中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等级。5-6级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享受伤残津贴。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发布的政策。以成都市为例,

伤残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支付)

伤残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支付)

伤残三级:本人工资*80%(基金支付)

伤残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支付)

伤残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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