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2021新规(国家新规定职业打假人还能受法院支持吗?)

职业打假人是从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退一赔一”的规定开始初露苗头,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22岁的王海1995年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根据消法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全国各省市出现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

2021年,职业打假人还受法院支持吗?

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还有很多人认为他们是“刁民”。20多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退出江湖不再露面,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进行打假。在职业打假人的各种争议中,最令人不解的便是职业打假人到底还算不算消费者,前文可知打假的源头来自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是不是消费者就是“打假”能否被支持的关键。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

2021年,职业打假人还受法院支持吗?

一青岛:职业打假者也是消费者

2018年山东省菏泽市的韩某明知青岛一家超市出售的意大利产红酒上,没有粘贴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但是仍然分两次购入了12瓶。随后,韩某以超市明知其不符合我国标准,但是仍然向其出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李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其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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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法院经审理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韩冰是否属于消费者。此案中,韩冰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其并未饮用。而韩冰之前也曾数次购买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认定韩冰在超市购买涉案红酒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故其不属于消费者。且韩冰未举证证明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据此,李沧区法院未支持韩冰十倍赔偿的请求。

李沧区法院一审宣判后,韩冰不服提起上诉。对于韩冰是不是消费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李沧区法院产生了根本上的分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最终,青岛中院判决超市向韩某支付十倍赔偿金2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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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漯河:不是普通消费者,属变相经营行为

2019年10月22日,张某在网店购买雪域骨痛王200盒付款3560元。之后,张某以产品上标明的生产厂家已经注销,在有关政府官网上查询不到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号,系假冒伪劣商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滕百货食品店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张某称是为日常生活需要购买的该产品,但是法院认为,张某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并且张某在多起诉讼中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十倍索赔。结合其另有多起同样案件的情形,对张某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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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判决都是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消费者的争议,但是却有截然相反的态度,不论是在群众的看法还是官方的看法都是非常矛盾的,网络交易日益发展的今天,职业打假人又将矛头转向各种网络卖家,抓住电商卖家的疏忽或者是缺乏法律意识进行“勒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防治假冒商品等欺诈消费者的作用,但是也严重扰乱了消费秩序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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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卖家在遇到职业打假人后往往选择赔钱了事,以前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官方态度一般是偏向于支持的,但是现在随着越来越多恶性的职业打假现象出现,官方的态度也出现了动摇,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卖家朋友们可以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寻求专业团队的帮助,但是更多的是要学习相关的电商知识,把违法违规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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